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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刁某甲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甲,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7号原告刁某甲,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袁某甲,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系被告袁某甲的外公),男,193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甲诉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秋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信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