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刁某甲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甲,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7号原告刁某甲,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袁某甲,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系被告袁某甲的外公),男,193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甲诉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秋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信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