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庆光.李小光.易宇.刘伟宏.刘培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小光;易宇;刘伟宏;刘培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庆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光,男。被执行人易宇,男。被执行人刘伟宏,男。被执行人刘培贤,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7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636600元,利息165738元(以636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暂从2013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为165738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22元(以716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暂从2014年11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为7022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110元、案件执行费11270元,以上共计9187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光、易宇、刘伟宏、刘培贤的银行存款91874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