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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章孟与谢东福、谢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孟,谢东福,谢兴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谢章孟,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东福,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兴业,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章孟与被告谢东福、谢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