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章孟与谢东福、谢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孟,谢东福,谢兴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谢章孟,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东福,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兴业,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章孟与被告谢东福、谢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