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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徐富成与施响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成,施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徐富成。被告施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富成与被告施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富成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已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95000元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富成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