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徐富成与施响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成,施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徐富成。被告施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富成与被告施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富成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已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95000元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富成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