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赵小爱与于刚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爱,于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爱,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镇南赵村*组村民,住西安市席王廉租房*号楼****号。被执行人于刚昌,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西安市临潼区油槐镇南赵村*组村民,住西安市席王廉租房*号楼****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刚昌向申请执行人赵小爱支付案件款56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刚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于刚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的案件款5600元未能受偿,由于本案履行期限届满,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8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