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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卫芳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段家窑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芳,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段家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黄卫芳,女,1991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段家窑组。负责人张志宇,组长。黄卫芳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段家窑组侵权一案,依据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黄卫芳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