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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雪芳与郑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芳,郑爱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3号原告:王雪芳。被告:郑爱仙。原告王雪芳与被告郑爱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爱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6月份在辽宁锦州市认识,2013年12月12日,被告郑爱仙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率按月息1.5%计算,被告郑爱仙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郑爱仙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爱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雪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郑爱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