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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孙妙英、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妙龙钢铁有限公司、吴文锋、张光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孙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被执行人孙妙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和被执行人孙妙英一案,被执行人孙妙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妙英所有的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27467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