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2010)947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付京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魏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同心路117号。被执行人:付京全,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店泊小区18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8)莱阳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京全在中国邮政银行莱阳支行9551004560000374972账号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德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