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兴发与许德来、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许兴发,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邓长昌、黄鸿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德来,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创世纪B区。被申请人张春英,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创世纪B区。关于许兴发与许德来、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德来、张春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德来、张春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德来、张春英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人民币47843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德来、张春英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