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傅森与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森,陈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624号原告:傅森。被告:陈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森诉被告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森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森撤回对被告陈长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傅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