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淑芹与刘清中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芹,刘清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芹被执行人刘清中本院在执行刘淑芹与刘清中物权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清中履行了绝大部分给付义务(10175.00元),余款300余元刘淑芹放弃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子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