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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荣根、张荣枝与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根,张荣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荣根,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荣枝,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欣,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荣根、张荣枝因与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民委员会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立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位于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的大益米碾的土地及房屋,目前政府还没有确权给上诉人,上诉人诉请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民委员会退还上述土地及房屋,其实质是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法(研)发(1987)30号)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应找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张荣根、张荣枝的起诉不予受理。张荣根、张荣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位于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的大益米碾的土地及房屋是属于华侨张崇芳的侨房,该房已由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民委员会与两上诉人达成了处理意见,该意见亦已经中共罗定市委统战部出具的《关于调处海外人士张崇芳侨房退还问题的情况说明》确认,并由罗定市罗镜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该房屋进行了丈量。后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民委员会对该房屋的大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变卖,违法加建了几间出租房屋,经上诉人多次向村委及镇相关部门反映,但村委拒不退还。(二)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案争议的房屋及土地已明确发还给上诉人,不存在政府没有确权的问题,本案实质是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民委员会非法侵占上诉人房屋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经查:2001年6月7日,中共罗定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罗定市罗镜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与罗定市罗镜镇椓安村民委员会会同张织云等相关人员,就张崇芳侨房退还问题进行了调处,对涉案侨房进行了现场勘测,最后达成了《关于处理侨胞张崇方原籍罗镜镇侨房的处理意见》将涉案侨房退还给张崇芳子孙。同日,中共罗定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出具了一份《关于调处海外人士张崇芳侨房退还问题的情况说明》。2009年6月30日,罗定市罗镜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涉案侨房进行丈量并制作了《查丈记录》,《查丈记录》中户主一栏落款为孙华英。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侨房是否已经依法确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涉案侨房虽经中共罗定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罗定市罗镜镇人民政府的共同调处并作出处理意见,但涉案侨房应依法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房地产权登记。本案涉案侨房未依法取得相关房地产权证明,未依法确权。本案所诉侨房,主要是涉及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对张荣根、张荣枝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荣根、张荣枝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