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63-2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