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刑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终字第34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大利审判员 陈 鑫审判员 冷宝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万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