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无共同语言,性格差异大,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施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带走嫁妆,分割共同财产,女儿抚养由法院判决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爱打麻将,不管娃,因琐事打过原告,但夫妻感情很好。原告陈某某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他们系合法夫妻。当庭出示自己手机所存照片一张,证明被原告打伤。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学聚会时认识,后订立婚约,2006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生一女李某甲,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执,2014年11月30日,两人发生争执,被告打了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偶尔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也当庭表示愿意改正缺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