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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刘某、张某、姚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坤,罗世仿,刘志甫,张智屏,姚美,刘燕香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成坤,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原审被告人罗世仿,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合山镇鸿发街**号(均自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原审被告人刘志甫,男,1988年3月9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江城区城南玉沙路左屋园一巷*号(均自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原审被告人张智屏,男,1995年5月2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大八镇新垌村委会新屋村五巷*号(均自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姚美,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石槽镇单楼行政村单楼村***号(均自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燕香,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雄丰徐宅新村中街***号(均自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成坤、罗世仿、刘志甫、张智屏、姚美、刘燕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穗荔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被告人罗世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刘志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四、被告人姚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五、被告人张智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六、被告人刘燕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七、缴获的电脑主机一台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裤一批,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成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成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成坤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成坤撤回上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丽审判员 边 龙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文龙邱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