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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王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