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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恢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闻敬朋与王文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敬朋,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龙恢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闻敬朋,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文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文成的工程款44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