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恢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闻敬朋与王文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敬朋,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龙恢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闻敬朋,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文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文成的工程款44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