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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淳某,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淳某于2014年9月19日16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加油站对外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Y×××××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淳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3.1mg/100ml。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淳某负全部责任,黄某良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淳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淳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