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乔,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故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某的户籍地是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被告李某自2011年5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包河区。故本案应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