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林建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云南半轴工贸有限公司与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半轴工贸有限公司,郭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林建民初字第41号原告云南半轴工贸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俊景,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勇,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原告云南半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俊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被告郭勇先后从我公司购买几万元的汽车零部件。其中东风153型汽车半轴240根,1090型汽车半轴25根;解放457型汽车半轴4根。总价合计人民币68670元。现金公司经济紧张,多次催要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勇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勇分别于2012年12月18日、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月8日在原告处共购买东风153型汽车半轴240根,单价为每根260元,被告于2013年1月8日在原告处购买东风1090型汽车半轴25根,单价为每根198元,被告于2013年1月4日在原告处购买解放457型汽车半轴4根,单价为每根330元。上述货物共计货款68670元。因原、被告关系较好,被告提货时并未给付原告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销售清单4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半轴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出卖方,向买受方的被告郭勇提供了合格的产品,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销售清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68670元,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686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半轴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8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被告郭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邓海青人民陪审员  李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