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9年1月30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某某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因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