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李民初字第1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书茂与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茂,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792-3号原告:张书茂。被告:郑鹏。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179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张书茂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四方区房屋一处。现原告已经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该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张书茂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四方区房屋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于永攀人民陪审员  花光春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仲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