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1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书茂与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茂,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792-3号原告:张书茂。被告:郑鹏。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179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张书茂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四方区房屋一处。现原告已经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该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张书茂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四方区房屋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于永攀人民陪审员 花光春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仲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