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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女,31岁(1983年8月17日出生)(原系北京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售货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于2013年8月10日、29日,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万特珠宝城三层3189、3190摊位(段×珠宝有限公司)柜台内,利用在该公司当售货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从柜台内拿走钻石饰品共计15件(已灭失),后将上述钻石饰品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典典当行进行典当,从中获利人民币共计20000余元;被告人周×于2014年4月29日被查获,现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周×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段×的陈述,证人于×1、于×2的证言,物证照片,手机聊天记录,北京国典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当票,营业执照及北京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周×到案后不仅能如实供述,而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