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金安与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安,郑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金安。被告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安诉被告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