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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金安与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安,郑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金安。被告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安诉被告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