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治珍与刘新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珍,刘新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03号原告:王治珍,女,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新敏,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珍诉被告刘新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负担415元,本院减收415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