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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福迎与段超、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迎,段超,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迎,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超,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斌,男,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超、段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超、段斌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人段超、段斌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