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玉香诉被执行人庞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香,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香。被执行人庞军。申请执行人赵玉香诉被执行人庞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82.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