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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玉花、杨凤红、杜浩然与任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花,杨凤红,杜浩然,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凤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浩然,男,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王玉花、杨凤红、杜浩然与任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松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伟所有的普通货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松法执字第413-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车裁定以物抵债给付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任伟所有的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剑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