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帅与胡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帅,胡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周帅被执行人胡保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帅与被申请执行人胡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帅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