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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曾用名谭某某),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梁某某与谭某某于2010年下半年在新兴县六祖镇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2月28日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玻璃台一张及配套的凳六张、大柜一个、电饭煲一个、饮水机一台、红色胶凳六张、藤椅2张、棉被2张。2014年7月21日,梁某某以谭某某长期离家不归令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梁某某与谭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庭审中,谭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梁某某补偿10000元。另查明,2014年8月21日,谭某某因双下肢乏力查因到新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患多种疾病。原审法院认为,梁某某与谭某某虽然是自主婚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不能互相谅解及修复。梁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谭某某在庭审中亦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因此,可以认定梁某某、谭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准予梁某某与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玻璃台一张及配套的凳六张、大柜一个、电饭煲一个、饮水机一台、红色胶凳六张、藤椅2张、棉被2张),梁某某在庭审中同意全部归谭某某所有,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谭某某身体虚弱,患有多种疾病,离婚时亦需要解决居住问题,存在经济困难,梁某某应给予适当帮助。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由梁某某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帮助款5000元给谭某某。梁某某不同意支付生活困难帮助款给谭某某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梁某某与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玻璃台一张及配套的凳六张、大柜一个、电饭煲一个、饮水机一台、红色胶凳六张、藤椅2张、棉被2张归谭某某所有。三、梁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帮助款人民币5000元给谭某某。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某负担。上诉人谭某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梁某某在庭审中同意全部嫁妆归谭某某。谭某某的全部嫁妆有电视柜一台,四方台一张,棉被三张,红色胶桶一个,红色胶盆二个,一对竹合,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玻璃台一张及配套六张椅,大柜一个,电饭煲一个,饮水机一台,红色胶凳六张,藤椅二张。但原审判决遗漏了电视柜一个,四方台一张,棉被一张,红色胶桶一个,红色胶盆二个,一对竹合未作处理,谭某某要求取回上述嫁妆。谭某某的嫁妆一直放在厅里给全家使用,沙发一套、大柜、电视柜被梁某某故意撞烂、踩烂、撬烂,梁某某有意破坏谭某某的嫁妆,要求梁某某赔偿。梁某某明知谭某某双腿行动不便,故意关电闸并把自行车放进睡房门口中间,谭某某晚上回家,致使谭某某撞到自行车,人和车一起跌倒在地,导致身体损伤,致今没有康复。梁某某要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20000元。请求:一、判决梁某某赔偿医药费20000元给谭某某;二、判决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的嫁妆):电视柜一个,四方台一张,棉被一张,红色胶桶一个,红色胶盆二个,一对竹合归谭某某所有。被上诉人梁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谭某某上诉时提出原审法院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柜一个,四方台一张,棉被一张,红色胶桶一个,红色胶盆二个,一对竹合作出处理,上述物品是其嫁妆,要求判决归其所有。梁某某在二审庭审时表示上述物品是谭某某的嫁妆,可全部归其所有。本院认为,谭某某与梁某某虽是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谭某某提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视柜一个,四方台一张,棉被一张,红色胶桶一个,红色胶盆二个,一对竹合,梁某某认为上述财产是谭某某的嫁妆可全部给谭某某,应予准许。对谭某某提出有部分嫁妆被梁某某损坏,要求梁某某赔偿的意见,谭某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谭某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谭某某提出梁某某明知其双腿行动不便,故意关电闸并把自行车放进睡房门口中间,致使其晚上回家,撞到自行车,人和车一起跌倒在地,导致身体损伤,致今没有康复,要求梁某某赔偿医药费20000元的意见,谭某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谭某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谭某某上诉提出还有夫妻财产未分割的问题。因在本案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分割的财产归上诉人所有,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87民事判决。二、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柜一个,四方台一张,棉被一张,红色胶桶一个,红色胶盆二个,一对竹合归谭某某所有。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海燕审 判 员  陆汉容代理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辉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