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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新的被告身份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