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程探宝。被执行人谢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行非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程探宝、谢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22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探宝、谢珍的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的收入121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