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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张贵军宣告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2000年6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监护人:张德勋(系张某某之祖父),男,1955年2月28日生。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贵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之母粟深萍因病于2000年3月27日死亡,父亲张贵军于2001年年底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十三年。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父张贵军为失踪人,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经查,张贵军系申请人张某某的父亲,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2001年年底失踪,下落不明已十三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在云南法制报发出寻找张贵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贵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张某某的父亲张贵军于2001年年底失踪,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可以宣告张贵军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贵军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盛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