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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甲,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黄青秀与被告张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修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双方自2002年正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1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1986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张某乙;1987年7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丙。原、被告婚后曾为家务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太融洽。原告自2002年起常年在外打工,双方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庭审笔录1份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双方虽有分居生活,但系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所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注重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修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