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青蓉与胡高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蓉,胡高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81号原告叶青蓉,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高明,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蓉诉被告胡高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青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青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叶青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