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窦金祥诉被告林红全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金祥,林红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窦金祥。被告林红全。原告窦金祥与被告林红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1日被告从我处借款10000元用于买羊,并为我出具欠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利率1.5分,我后经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给付。我请求与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6月11日从原告借款10000元,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可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后,被告仍不予还款,其行为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红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窦金祥欠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