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召钰与邓绍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召钰,邓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60-1号申请执行人张召钰,女,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邓绍玉,男,汉族,宜都市人。本院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绍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绍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绍玉银行存款13000元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