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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赵文明、王中璞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7号原告马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明,男,汉族。被告王中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军与被告赵文明、王中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