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赵文明、王中璞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7号原告马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明,男,汉族。被告王中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军与被告赵文明、王中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