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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磷民确调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周晶晶与余传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确调字第00005号申请人周晶晶,女,1987年7月8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7********。申请人易传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白云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5********。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晶晶、易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继佳独任审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晶晶、易传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16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周晶晶赔偿易传华的经济损失400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周晶晶、易传华的上诉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继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