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满君与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满君;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钟满君。被执行人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绍清。申请执行人钟满君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应偿还货款1035146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4年10月24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4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4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温州市范围内无投资信息;2014年10月28日,本院委托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至今无调查结果;本院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诸暨市人民法院回函称已将被执行人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于2014年4月1日作出分配方案并分配完毕。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参与分配函、诸暨市人民法院函、通话记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36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虞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