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月芬诉被告尚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芬,尚淑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653号原告刘月芬,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谢鹏,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被告尚淑敏,住涿州市。原告刘月芬诉被告尚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月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