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民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月芬诉被告尚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芬,尚淑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653号原告刘月芬,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谢鹏,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被告尚淑敏,住涿州市。原告刘月芬诉被告尚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月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