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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荀与成夏君、徐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荀,成夏君,徐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刘荀,男,生于1976年,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成夏君,女,生于1967年,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徐祥成,男,生于1972年,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荀与被告成夏君、徐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荀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