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德行与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行,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德行。被申请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江苏路。申请人王德行因与被申请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一处,担保人X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学苑路2#-2-201室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一处(土地证号:2014年**号);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学苑路2#-2-201室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