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秦纪文、秦玉发与秦玉发、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纪文,秦玉发,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秦纪文,居民。被告:秦玉发(法),成年,居民。被告: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纪文与被告秦玉发、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纪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