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乔淑卿与史振蓝、史振芳、史振芬、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淑卿,史振蓝,史振芳,史振芬,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乔淑卿,女,192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史振蓝,女,194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史振芳,女,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傅有生,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被告史振芳的丈夫。被告:史振芬,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史进通,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史进玉,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史进波,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农历),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史进军,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乔淑卿诉被告史振蓝、史振芳、史振芬、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淑卿及被告史振蓝、史振芳的委托代理人傅有生、史振芬、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淑卿诉称:原告生有四子四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1985年丈夫不幸辞世。原告现已九十岁高龄,体弱多病,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平常的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可是七被告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由儿子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轮流伺候,由女儿史振蓝、史振芳、史振芬每人每年支付10000元的赡养费,日后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由七被告各自承担七分之一。被告史振蓝辩称:我可以轮流伺候,拿钱没有,我现在也没有收入,负担不起。被告史振芳辩称:不同意每年给付10000元的赡养费,同意每年给付2000元赡养费,由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轮流伺候原告,同意原告的医疗费要求。被告史振芬辩称:不同意每年给付10000元的赡养费,同意每年给付2000元赡养费,由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轮流伺候原告,不同意原告的医疗费要求。被告史进通辩称:我认为尽量轮流伺候,不付钱。原告的意见怎样我都同意。被告史进玉辩称:没有意见,怎么样都行。被告史进军辩称:没有什么意见,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建议轮流伺候,包括三个女儿在内。同意原告的医疗费要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丈夫史殿国共生育有8个子女,即本案的七被告及史振英,后史殿国于1985年去世,原告开始由七被告轮流照顾,每个被告轮流照顾半个月,医疗费由被告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均摊。自2015年1月1日起,原告被轮到被告史进军处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表示不愿意到三个女儿家中居住。原告目前没有自理能力,生活需要人照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七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赡养,让原告能够安度晚年,维持正常生活。赡养的方式应当从有利于被赡养人的生活及身心健康出发,赡养费应当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状况,并考虑赡养人的实际赡养能力,这样才能既有利于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又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由被告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轮流伺候,由女儿史振蓝、史振芳、史振芬支付赡养费,符合一位九十岁高龄老人的心理特点,从有利于被赡养人的生活及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数额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由被告史振蓝、史振芳、史振芬每年支付2465元(7993÷3)为宜。原告主张日后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由七被告各自承担七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原告由被告史进通、史进玉、史进波、史进军按次序轮流接回家中伺候,每期1个月。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告史振蓝、史振芳、史振芬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2465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原告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凭医院票据,由七被告各自承担七分之一。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七被告各自承担1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成人民审判员 田春来人民审判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