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洋与张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洋,张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洋,男,汉族,生于住剑阁县普安镇1986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张柏森,男,住剑阁县店子乡。汉族,生于1957年6月27日。本院受理李洋申请执行张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柏森左大林的银行存款37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民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