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江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嫩江县嫩江镇新建木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志利,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雨,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长坤,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嫩江镇新建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焦艳华,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世范,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洪雨、马长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乔世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忠东审判员 刘树军审判员 贺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