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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曹娟、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曹娟,柳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67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5号。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娟。被告柳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曹娟、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娟、柳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撤回对被告曹娟、柳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41元,减半收取112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62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臧成华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臻 关注公众号“”